2021-4-9 | 城市生态论文
如果说伦理生活和道德生活是人之为人所特有的生活方式,那么这一生活方式的确立必然包含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秩序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伦理的建立。对于人类当前的生活而言,前者虽然具有种族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的差别,但总体上的秩序已经基本确立,而具有某种程度上普遍性和合理性的后者却尚未形成。如何在现代社会中确立生态伦理观?如何寻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合理性互动?“建设性或修正的后现代主义是一种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和宗教的直觉的新体系。它并不反对科学本身,而是反对那种允许现代自然科学数据单独参与建构我们世界观的科学主义。”[1]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思想中蕴含着一种必然性的选择———人与自然之间生态伦理观的重建,并以生态伦理重构为基石推动人与自然之间生态文明的不断确立。
一
生态伦理观是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理论目标。一种思想观念的确立,特别是生态伦理观作为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伦理观念,其普遍性认同和普世性影响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其中的重要一环是思维方式的确立。
思维方式对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施加的影响潜移默化但却至关重要。一种思维方式的确立往往会左右和影响人们的价值选择和行为选择,生态伦理观的确立也是如此。区别以往西方社会既成性的思维方式,生态伦理观强调生成性的思维方式,怀特海将其概括为“万物皆流”的流动性,并认为流动性包含有三重内涵:其一,强调“流动性”本身的重要意义;其二,“皆”表达流动性本身具有万事万物之间的共同性和共通性,是自然界中一切事物的共有特征;其三,“万物”作为流动性的主体。三层内涵以递进的方式表达了人与自然共生的完整性特性,这一完整性并非是凝固化的,而是过程性和转化性的。怀特海要以“过程性”作为构建生态伦理观的思维方式,以此规约整个人类社会未来伦理规范的走向。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伦理规范的过程性,首先是产生的过程性,是“合生”的过程。“‘合生’是某种过程的名称,在这种过程功能中,许多事物构成的宇宙,通过把‘多’之中的每一个要素确定地整合到新的‘一’的构成中的次要成分中,获得某个个体的统一性。”[2]合生就是新事物的产生,即事物通过相互“和合”而实现共生的过程,是事物现实存在的状态。如果说“合生”是现实世界生成的结果,那么“转化”就是现实世界生成的过程,这一生成过程包含着生命灵动的过程性,更包含着人与自然万物之间的共存共生性,自然和其他物种相对于人的先在性和共存性便使得人与自然的生态伦理规范成为可能。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伦理规范的过程性,其次是一种认识和感受的过程性。实际上就是由种种感受的过程所造成的合生,是能感受的人感受到自然的时间先在、血缘传递、和谐共生、相伴发展的历程性,使人在认识和感受自然的过程中呈现一种尊重和敬畏的态度。这一态度伴随着知识的形成过程以认识的统一性为目标。这一统一性并非仅仅是人对自然规律的把握和自然知识的丰富,更重要的是认识到自然对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决定作用,立足于人的生活认识自然之于人的价值和意义,使人类的感受的过程性建立在人对生态状况的自觉维护上与对生态伦理与生态道德的自觉践行上。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伦理规范的过程性更是一种审美的过程性。对自然与世界进行认知的过程,一方面体现为求“真”的过程。“真”包含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真实把握,必然包含着“善”意义上的合理性内涵;另一方面“真”与“善”的统一必然体现为“审美”的过程性。自然并非仅仅作为人的认识对象、人的行为作用的对象,更重要的是作为人的审美对象。在美的形成过程中,人对自然的认识之真与自然对人的伦理之善融汇于人对自然的审美过程中,实现真与善在更高层面上的统一。也就是说,认识自然的过程成为审美的流变过程,生态与自然的确定性流变为审美的不确定性,人看待世界与审视世界的不可或缺的情感要素,流变为人的审美的眼光成为对自然生态进行创造的重要原初动力。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或伦理规范的过程性还包含通过过程将直接的感受性转化成为间接的感受性。在生态伦理观思维方式形成的过程中,既包含着从现实的世界中提炼和形成思维方式,也包含着以某种思维方式关涉现实的内容,后者是生态伦理观形成的前提。“前一过程造成了从‘现实的’到‘纯粹实在的’转化;后一过程造成了从实在的到现实的增长。前一过程是直接生效的,后一过程是目的论的。……前一过程提供了那些实际上支配着获得的条件;而后一过程提供了现实地所获得的种种目的。”[2](391)人对自然的感受性和审美过程的现实性最终因这一思维方式而达到统一,这便是生态伦理或生态道德思维方式重新回归现实世界的起点。
二
以建设生态伦理观为基本目标,以过程性思维为思维方式或伦理规范,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始终强调“建设性”的基本主张。“建设性”既包含理论的建设性,当然也包含在现实生活当中如何解决生态问题,拯救生态危机的具体建设性策略。“如果人们采取了一种非道德的态度运用科学,世界最终将以一种毁灭的方式报复科学。因而后现代科学必须消除真理与德行的分离、价值与事实的分离、伦理与实际需要的分离”[1](95),使上述两者实现统一。这就需要通过一整套理论的建构使人们知道和理解生态伦理和生态道德之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意义,这是建设性后现代主义更为重要的任务。
以格里芬和柯布为代表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提出了以关系性理论建设生态伦理观的思路。“个体并非生来就是一个具有各种属性的自足的实体,他(她)只是借助这些属性同其他事物发生表面上的相互作用,而这些事物并不影响他(她)的本质。相反,个体与其躯体的关系、他(她)与较广阔的自然环境的关系、与其家庭的关系、与文化的关系……都是个人身份的构成性的东西。”[3]无论对于人、物还是人与世界的关系都是以事件为契机发生某种关联,而事件是关系的集合。事件(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包含着广泛的关系性,时间要素只是其中之一。自然不仅在时间意义上存在于人类的过去,并通过现在对人们施加影响,必然会更加深刻地影响人们的未来。倡导生态伦理和生态道德,建构新的生态伦理观使建设性后现代主义能够解救“正歪歪扭扭地、毫无意义地走向”自杀的现代人的生态危机和生活危机。自然作为人与自然关系事件中的“地点”和“人物”———既是人与自然关系生成的母体、环境、前提,更是人与自然双向主体当中的重要一极,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我们所处的环境作出自由反映的具有真正创造性的存在物”。“生物学教导说,生命之网是一个由各种体系构成的体系。我们在制定政策和做计划时,最好要贯彻这一思想,因为如果我们违背了生物健康的条件,我们这个种类最终是不可能存活的。”[4]同样在人与自然的“事件”当中,过程性赋予参与者以责任和使命,“一切有伦理取向的行为,都可以受两种准则中的一个支配,不过,一个人是按照信念伦理准则行动———在宗教上的说法,就是‘基督徒的行为是正当的,后果则委诸上帝’;或者是按照责任伦理的准则行动———行动者对自己行动‘可预见’的后果负有责任,其间有着深刻的对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