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业的发展对提升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非常重要,我国农业资源丰富,发展潜力巨大,因而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是法律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在贸易经济中非常重要,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基于此,本文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述为主要出发点,论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分析了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此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农业经济
农产品是我国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础性产品,在我国贸易发展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提高我国国民经济和国际地位的重要来源,面对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产品质量和经济价值的主要象征和重要的衡量标准,目前,我国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不深入,存在部分不足,这就要求相关法律人员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能够丰富和完善知识产权理论、地理标志法律体系的内容。因此,采取何种途径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成为当务之急。
1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述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在农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农产品的生产地区或来源地区。农产品的综合质量主要受生产地和来源地的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历史因素等多种因素影响,在标准上对来源地进行特殊形式的冠名,以此来形成农产品特有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特征。通过农产品地理标志能够有效表明自己的质量,并与其它农产品进行有效区别,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具有同质性,时间和期限上具有无限性和永久性的特点,但是究其适用范围和地域性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仅仅是农产品来源地所培育或生产的一种特殊性产品,如阳山水蜜桃、福安芙蓉李、承恩贡米等。
2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意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在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双重作用下形成的,来源于特定的自然和地理环境,在市场发展和竞争过中,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产品质量、知名度、品质等内行的综合性表现,在具有商业价值和经济意义的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我国劳动人民智慧和历史文化积淀下的产物。
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以法律保护的形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将加强各地区农民之间的联动性,调动农业生产者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热情,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智慧和劳动成果,农产品地理标志以法律保护形式使农产品生产规模趋于合理化和规范化,形成了良好的产业集群效应,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产品附加价值,延长农产品产业链,通过法律化形式有效地保障了农产品的市场秩序,强化市场管理制度,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农产品的综合品质,提升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国际化衔接进程滞后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与国际化的衔接进程有所滞后,我国自 2001 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农产品作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产品,在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国际地位的同时,也存在部分问题,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我国农产品贸易曾受到贸易壁垒和反倾销措施的威胁,致使我国农产品产业在很长一段时期之内出现贸易逆差的现象。 在贸易过程中,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常常处于被动状态,没有从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措施和对策,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的利用率不高,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力度较为薄弱,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农产品在世界贸易中处于被动局面,在国际谈判中难以掌握足够的话语权。
3.2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制度不完善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制度不完善,注册制度的法律化建设进程较为缓慢。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商标法》、《专门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三种,就这三部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法规而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内容、方法和规定等方面缺乏系统性,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片面性,内容涵盖和法律保护模式存在交叉性,极易造成各种资源的重复利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多个行政管理部门交叉管理相互冲突的现象。
其次,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机构履职情况难以具体落实,工作的实效性不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具有特殊性的明显特征,缺乏专门性的注册管理机构和部门。最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审批制度有待完善,部分相关管理人员工作意识薄弱,工作流程存在漏洞,缺乏统一的注册标准,难以充分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3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监管力度不足
农产品地理标志由于其本身具有特殊性,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提供良好市场发展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竞争性,于是,一些非法利用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影响下,通过、伪造、假冒等手段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复制,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高信誉和高质量的优势进行非法牟利,对农产品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了混乱,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信誉、知名度和产品质量,使农产品的市场形象和企业品牌大打折扣。
农产品市场监管的力度不足,缺乏行之有效、强有力的监督管理体制,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充分履职,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同时,行业协会制度发展不完善,没有从市场发展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市场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强,难以弥补市场失灵的漏洞。
3.4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化建设缓慢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化建设进程缓慢,对于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存在模糊和定位不清晰的问题。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产品质量和形象的综合性产物,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判定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是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主要直属机构,但是相关管理部门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统一标准评判和衡量上有所滞后,相关管理部门没有从农产品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实际了解程度不足,缺乏有针对性和特定性的质量指标,对农产品来源地的范围、地理特征没有判断标准,对其的技术、技工流程及其功能等方面的深入力度不强,实效性难以充分发挥。
4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对策
4.1 加快与国际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接轨
加快与国际化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接轨,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出发,积极主动地适应世界贸易组织,从现阶段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主动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提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利用效率,构建内容国际化、形式新颖化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积极借鉴其他各国的经验,建立与之相对应、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保证相关立法工作的实效性,加快与国际化的法律接轨,提高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地位,在国际谈判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
同时,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其他国家的注册范围,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的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屏障,相关立法人员要强化法律保护意识,充分重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使其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在国际化建设进程中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和保护。
4.2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制度
完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制度,要从注册主管机构和完善注册审批标准两方面实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打下坚实基础。要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机构,由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机构涉及多个部门,行政管理机构存在交叉性和重复性的弊端,在这种模式下极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重复,不利于资源优化合理配置,实效性大打折扣。
因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主管机构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构成的环境、自然、人文等因素较为熟悉,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性有着清晰明确的认识和了解,同时,注册管理机构要具有相对独立性,将技术和政策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有效的结合和充分运用。完善注册审批标准,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过程中,要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知名度、人文条件和自然环境进行系统性和综合性的分析,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本质性特征。
4.3 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监管力度
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监管力度,营造良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环境,构建良性发展和运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秩序。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利用行政手段和监督手段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监管,国家要建立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机制,对各种不正当手段要进行严格的打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和行政手段加强对市场监管,稳定市场发展秩序,同时,政府要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其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适当性的政策引导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市场监管,加深市场开拓的广度和深度。
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行业协会功能,立足于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高效整合各项社会资源,对信息进行有效的甄别和处理,与政府监管进行有效的互补,形成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完整化的市场监管保护体系。
4.4 建立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标准制度
建立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标准制度,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纳入制度建设的内容中,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首先,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来源地、范围和自然环境等方面要建立专门化和统一化的质量标准,对特定区域的各项指标和条件进行综合性的考察与深入实地的调研,合理规划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潜在价值,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开拓。
其次,确定农产品质量的技术指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加工和生产阶段,对其的技术流程和加工处理进行严格化和规范化的设定,内容要涵盖农产品传统生产工艺、卫生安全和设备生产等内容。
最后,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准入制度,对各项指标进行严格审查,成立专门化的质量检验部门,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加快法律保护建设进程。
5 总结
从本质上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是地区文化发展和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以农产品为主要的法律保护对象,应用范围主要是初级生产及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受外部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因此,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是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鲜明的人文化和法律化特征,能够充分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潜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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