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们已经意识到公安机关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性,但由于我国研究起步晚、相关条件不太成熟且理论研究方面也比较薄弱,加之公安机关社会治理的相关研究成果也比较分散和庞杂,缺乏深入的系统化研究,因此,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安机关社会治理模式仍然是在探索当中。本文从公共管理视域出发,对公安机关社会治理路径进行探究。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安机关;社会治理
公共管理是强调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通过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运用政治、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对与公共利益实现有关的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过程[1]。公共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快速发展,使全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其本质是服务社会和公众。服务型政府对公共管理的核心要求,就是通过公共管理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以及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供给和最优化配置。
一、公共管理背景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
公共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在20世纪后期所提出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提倡在社会管理、民主监督、公共服务等方面有机结合。在国家治理中,开始更加强调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三者的协作互动,共同在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作用。公安机关作为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属性,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政府在实施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执行者,它是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在处突防暴等事件中快速反应的利剑,在全社会公共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管理与治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管理侧重于控制,而治理则侧重于服务。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发展变化,代表着国家在社会治理体系上的创新。建设兼有公平与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是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社会治理能力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社会治理能力也逐渐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
二、公安机关社会治理过程的路径研究理论基础
(一)目标管理法引入公众评价,提升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开始引入目标管理法。目标管理法是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提出,强调组织中上级和下级共同制定目标,并定期检查目标进展情况,以此来进行奖惩的管理方法。目标管理法最开始运用于企业,自1986年公安机关开始引入目标管理法至今,已经经历了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绩效评估三个阶段。在績效评估阶段,第三方评价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通过第三方评估能够更加公正客观地了解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满意度,这也是我国公安机关不断进行的探索和尝试。较有影响力的中国社会调查所、北京社会经济研究所、零点研究咨询集团都曾参与过第三方调查评价。早在2003年中国居民生活质量调查中,就涉及社会治安安全感的调查,主要通过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公众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其中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就是调查的重要内容,该调查对公安机关的绩效评估及反馈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导入公安执法,实现公安执法质量的持续改进
全面质量管理理论起源于美国,日本企业将其发扬光大。其应用于公安机关,主要来源于公共管理学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全面质量管理理论不仅强调产品质量,还注重服务质量的提升。该理论为公安机关加强执法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公安机关将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导入公安机关组织内部,从加强执法规范化、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建立公安机关管理内部持续创新机制、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全面推进公安机关社会治理水平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例如,2009年8月起,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引入执法工作。自ISO9000执法信息系统建立以来,德阳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评案件优秀率、合格率分别提高了30.5%和12.6%[2]。可以看出,全面质量管理理论运用到执法工作中能够提升执法规范化和保障执法质量的持续改进。
(三)社区警务理论带来了对警务改革的新探索
社区警务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警务改革的新模式,是对传统警务模式“重打击,轻防范”的质疑和反思。社区警务理论认为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重点在于预防,引导、组织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安治理,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才能减少影响社会治安的诸多问题、矛盾和消极因素,为社区公众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提供高效的公共安全服务,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发达国家在社区警务方面进行过许多探索和尝试,比如英国的邻里守望制度、日本的交番与驻在所制、澳大利亚的社区反馈机制、新加坡的社区安全与治安计划等。目前,我国社区警务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社区警务室的建立,密切了警民关系,实现了群防群治,维护了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四)治安防控主体多元论下的治理型警务改革
在公共物品中,治安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因此,在社会治安领域可推行治安服务的市场化。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治安防控主体多元化是未来治安防控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面主体的力量共同开展治安防控。服务型公安机关的建设,需要建立多样化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的途径,由国家正式授权的公安机关与多元化的警务活动主体通过协商、合作、参与来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行为活动[3]。
三、公安机关社会治理路径探究
(一)转变理念,积极构建党政主导、公安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
服务型社会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手段复合化,从而达到治理目的的价值化,即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协作、协商互助、共享社会治理成果。作为政府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也必须树立服务的理念,加强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有效回应社会公众需求,加强回应性制度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公安机关应当明晰自身的职责定位,以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为管理主体,有效整合社会各项资源,发挥管理主体的积极作用,不断推动建立由党委主导、政府领导和负责,社会组织为中介、基层组织为基础、公民个人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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